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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2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一)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拟定该决策方案草案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听证组织单位)组织。

听证组织单位为两个及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之一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一般以听证会形式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情况,按照申请顺序或者随机方式确定。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听证记录人。

(一)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单位确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确保听证会程序完整、顺利进行。

(二)听证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解释决策内容、理由和依据,并答复听证代表的提问。

(三)听证代表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担任,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人员担任。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7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时,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听证代表。

(四)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确定,负责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确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方式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组织单位;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三)听证事项及其简要说明;

(四)听证代表名额、申请条件、期限和方式;

(五)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名额、申请条件、期限和方式;

(六)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拟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报名并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及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和理由;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还应当填写所代表单位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3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告知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日前告知听证组织单位,并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可向听证陈述人询问;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询问予以回应;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有条件可制作视听资料,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六条 听证会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记录人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筹备、听证代表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四)对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及其理由;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县(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听证组织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提请市、县(区)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听证程序,并可视情况调阅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履行听证程序而未履行,以及在听证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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